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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河北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当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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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原则
《办法》明确,履职监管评价,是指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自主选择评价对象,对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性监管,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评价结论的监管行为。
《办法》要求,河北银保监局负责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管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评价:
1
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及省行营业部、外资银行石家庄分行、政策性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高管人员每年评价一次;
2
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石家庄分行主要负责人及30%的其他高管人员每年评价一次;
3
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主要负责人,河北银行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主要负责人,30%的其他高管人员每年评价一次;
4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石家庄审计中心主要负责人,石家庄辖内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级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石家庄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每年评价一次;
5
石家庄辖内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负责人每年评价一次;
6
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年评价一次;
7
保险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及30%的其他高管人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石家庄辖内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30%的主要负责人每年评价一次。
评价结论
《办法》称,评价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中,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论不得确定为优秀:一是对本系统发生的案件或重大案件风险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二是本次监管评价周期内受到过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管评价,经提示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或者拒不配合监管评价工作的。
此外,高管人员履职监管评价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对该高管人员和其任职机构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办法》还明确,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
具体来看,高管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
经营管理业绩差。机构无法正常经营,普惠金融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内部管理差。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差,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内部管理存在严重缺陷,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3
风险管理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导致重大涉刑业内案件,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严重,被采取重大监管强制措施;
4
配合监管差。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造成恶劣影响,或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严重。
内容来源:河北银保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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