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来源:上饶日报
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再次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近日,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案,以危险驾驶罪顶格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8月,被告人朱某酒后、无证驾车从鄱阳实验中学出发前往饶州饭店旁的九州建材店,途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78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谁料,朱某并未就此认识到“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性。2022年12月(取保候审期间),朱某再次“醉酒无证”驾车从鄱阳实验中学出发前往县城,途经人民北路与东湖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18mg/100ml。
另查明,朱某曾因无证、酒后驾车,于2022年8月4日、8月10日被江西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直属三支队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2500元。
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两次“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性质恶劣,应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驾入刑后,多数驾驶人员都养成了“开车者不喝酒,也不向开车者劝酒”的守法习惯,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一再触碰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增强安全驾驶意识、筑牢安全行车屏障,切忌心存侥幸,一定谨记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拒绝酒后驾车,以免身陷囹圄,追悔莫及。(汪军 朱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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